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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请给正当的理由

发表日期:2009-08-0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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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先生在某网络公司任市场总监,在今年4月份的一次员工招聘中,与一位副总发生争执,这位副总立时觉得很没面子,遂与公司决策层商议将杜先生的职位降为总监助理,市场总监另聘他人,并制定了一个劳动合同附件,附件中称:“经公司治理者多方面考核和部分经理会反复讨论,一致以为其本人能力达不到此岗位的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决定:对其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做如下变更:1、由原市场总监变更为总监助理;2、薪资由原2级降为4级;3、工作按一般职员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公司要求杜先生在上面签字,杜先生拒尽了。
  
  杜先生以为自己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其职位是市场总监,公司副总公报私仇,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违法合同的。他问,公司这么做正当吗?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不丢脸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1、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条件下,应给予被降职员工以正当,充分的理由;
  
  2、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条件下,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杜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规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市场总监岗位工作。也就是说,该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杜先生的工作岗位,公司在行使治理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同时,实际上已经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公司的做法自然也不能与合同规定相抵触。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提供的一份劳动合同附件,看来公司的决定很有理,但是这个附件对劳动合同并没有约束力,由于它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单方面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需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实现。其次,该附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不应溯及以前。企业享有用人的自主权,毋庸置疑,但一定要在正当、合约的条件下进行,这样才不至于遭致诉讼之不测。所以,当你一旦遭致降职、降级或者其他处分,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你的老板说:“请先给我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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