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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限定试用期限 终结廉价用工时代

发表日期:2009-11-0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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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将对我省企事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产生深远影响。昨日,由山西人才市场主办的“《劳动合同法》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治理高峰论坛”在省城举办,来自全省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代表200多人出席了论坛。《劳动合同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铁山,从不同层面解读了新法律的重大变化及影响。

  终结廉价用工

  现状:“你有劳动合同吗?”随便询问一个在小饭店的打工职员,得到的回答多为“没有”。事实上,这种情形即便在大型企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用人单位有的不给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加班工资老板一个人说了算,有的甚至连员工绩效考核等基本规章制度都没有,这种粗放式治理尽管给单位节省了不少用人本钱,但损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而对此一直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明年起,这种局面将得以转变。

  变化:从明年1月1日起,用工一个月以上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假如满一年还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职工只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就能得到两倍工资,一年后还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就成了单位的 “长期工”,还能得到双倍工资,可以看出,假如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付出的代价是相当高的。

  限定试用期限

  现状:“试用期5个月,每月400元。”“试用期一个月,没有工资。”这样的招聘场景随处可见。目前,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有的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有的干脆把试用期当做免费、低价用人期,而在试用期还未结束时就以不能胜任为由随意辞退,这些都与试用期的本意背道而驰,同时也损害了求职者权益。明年起,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想要辞退该职工,要付出双倍的代价。

  变化:明年1月1日起,假如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是一年以上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假如单位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标准,比如用人单位给员工设立三个月的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实在际后果有两种:一是运用劳动合同法倒推的方法,可视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至少三年的合同期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由于试用期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视为期限是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企业还都得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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