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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外贸结汇风险的技巧(2)

发表日期:2009-09-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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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假如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答应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问可知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假如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由于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贸易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由于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假如碰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贸易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由于“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回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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