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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外贸结汇风险的技巧(3)

发表日期:2009-09-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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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由于,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假如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由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贸易信用”。由于,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假如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治理部分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用度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往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固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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