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另一个选择是往法院状告企业,这固然是属于正常手续,但又牵扯出新的题目。首先是需要交纳一笔诉讼费,假如有必要还会涉及到律师服务费,本来索赔的金额就未几,七除八扣后所剩无几,这还是建立在打赢官司的情况下,就像股票市场里的行话:赢了指数赔了钱。其次她从来没上过法庭,对其办事的程序和方法一无所知,同时她又担心对方的律师会从你的诉状中找出很多的题目,就像电影中风度翩翩、唇枪舌剑的律师一样,弄不好有理变成没理了,究竟他们是专业职员。假如事情就这么远远无期地拖下往,对自己肯定是不利的。
乔易达以为还是私下解决比较好,但对方对她的要求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猜不透他们的真实想法,是以为赔偿金过高还是干脆就没打算承担这比用度?假如是前者自己可以考虑做一定的让步,金额少点也可以接受,总比没有强吧。假如是后者就惨了,恐怕他们已经作好劳动仲裁的预备了,自己就更没有胜算了。综合以上分析,乔易达终极决定降低赔偿用度,速战速决。
对乔易达谈判方式的评价:以我的理解,她在工作中是一把好手,但在谈判方面却不敢恭维。在这个案例中她由于缺乏经验而犯了原则性的错误:未接到对方的建议之前就修改自己的提议。她总是担心对方会如何如何,实在这些都是自己的主观猜测,没有任何真凭实据,还没搞清对方下一步的动向就随意地改变自己的思路,而且还是多次修改,这是谈判中的大忌。
她怎么能料定对方真的无动于衷?会无所顾忌?对方也有致命的死***,只是你没有看到而已。对方看你像无头苍蝇一般的没有主见,一定会更加坚定自己按兵不动的策略,以不变应万变,直到把她逼疯为止。
这里我的建议是提出建议后马上闭嘴,而且是很长的一段时间,也许会对改善谈判处境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企业负责人的心理:实在企业方的策略选择是布满风险的,大有背水一战的意味。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企业决不愿意对质公堂,输赢胜败对他们来讲是次要因素,企业更看中的是对外的形象。假如这件事一定要在法庭上才能见分晓,那么这对企业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丑闻,赔钱对于企业来讲是小事一桩,究竟数目也不大,完全可以承受,而通过这件事对企业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其损失程度很难用金钱来估量。
当一个企业违反了最少的社会公德、公然抵触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的行径被媒体暴光后,消费者会如何评价这家企业?他们还会一如既往地消费这家企业的产品吗?行业内的精英人才还会加盟这家企业吗?
我们的结论是:企业决不能与内部员工对质公堂。这件劳资纠纷一定要私下解决,假如乔易达熟悉到这点,就不会轻易让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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