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商务指南 > 诚信防骗 > 让诚信成为律师的习惯

让诚信成为律师的习惯

发表日期:2009-12-1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article_gg18

  我们的先哲把“信”列为五常之一,将其视为“大节”,主张“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从天人同一的高度,力褒诚信的价值地位。然而,我们还应看到,中国古代以上御下时,另有一个“术”的范畴,是将诚信“潜躲于胸”,“阴知佯示”,“端知伪问”,以种种狡诈来测试对方的真实想法。君御臣如此,风骚所及,臣御吏、吏治民,主诈奴,奴欺主也无不如是,因此,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缺乏诚信的国家。惟其如此,儒者修身才特别夸大诚信,诚信才因其艰难而珍贵。

  一位中国民法学者访问美国,回国后在《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文章来比较中美诚信之不同,他以为,中国的诚信讲礼教、重境界,是精英行为,美国的诚信讲功利、重规制,是百姓行为。在美国深夜闯红灯,逃不出电子眼;总统作伪证,丧失总统退休金;应纳税而不申报,将有重罚。罚来罚往,谁都难存侥幸,“天永日久,习惯成自然”,诚信成为一种社会共叫。

  习惯成自然,这是中国的诚信从崇高境界降进人间烟火的必由之路。由于,诚信已不仅仅是一个伦理境界,而是经过了各项立法,各种行业规范创制,渗透到不同行业领域中,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应予共遵的准则。是准则,就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中,就包括了制裁。泛而言之,行政者不诚信,有“许可法”、“处罚法”、“诉讼法”;产品制造者不诚信,有“产品责任法”;产品销售不诚信,有“消费者权益保***”,包括神圣的教育、圣洁的艺术,其不诚信者,也自有法创出而谴之。

  当然,这还远远不是我们所期盼的诚信,还不能回应我们对诚信的呼唤。权力依然寻租,产品还是伪劣,销售仍造陷阱,作品照就剽窃,不诚信的事物,摧枯拉朽地打击着诚信规则体系。这里面除了观念题目之外,结构性的缺陷在于,我们缺少一套具有强制制裁内容、同时又与日常生活接轨的行为规范体系,不诚信行为只有同时又是违法违规行为时,才明显的可处罚性,否则就会在啧啧谴责中,席卷不诚信获利扬长而往。所以诚信仅降至法律法规体系中还不行,还是一种境界,一个追求的价值,诚信还须下探至一般的生活规则中。

  或许缘此,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加强道德思想建设题目时,提出了“以老实取信”为重点的论断;全国律协颁行了“执业规范”和配套的“惩戒办法”,在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中,均设置了行为准则。对此,严格遵守规范,就是诚信,它包括:不虚假承诺,不骗钱怠工,忠于事实,勤奋敬业,恪遵法纪,公平竞争等等。对于这些准则,实在就大可不必要求以“老实取信”的态度往遵守,准则全部做到了,就是诚信。

营销广告策划网(www.ideatop.net)

养生专题
策划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