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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租车陷阱(3)

发表日期:2010-05-1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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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公魁:肯定触犯法律,并且他们已经构成了售购赃物罪,就是他们知道这个车辆是赃物,或者不具体知道,但是他应当知道。比如说相关的手续、证实材料不完备、不充分。再一个,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这应当是属于应当知道,所以在法律上应该构成了售购赃款罪。

  主持人:会不会有一种说法是不知情者不为罪,我不知道这是赃车。

  郝公魁:不知情者不为罪,善意收当也好,善意购买也好,有的时候是在对方蒙骗的情况下。像这里的情况似乎不存在这个题目,由于他根本就没有试图弄清楚它的来源,一看你卖的比较低,这不属于不知者不为过。他应当知道。

  主持人:假如说他们触犯法律的话,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郝公魁:按照我国刑法312条的规定,收购赃物犯罪,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持人:这个案子已经破了,这个车被抵押到典当好或者被个人非法收购,还能不能把车要回来?

  郝公魁:这是肯定能要回来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这个案子进行查证核实之后,予以扣押,然后追交,最后再返还给租赁公司。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车先不说凌志高档车,一般的汽车大概的价钱也得十几万、二十万。像这种比较高档的消费品,我觉得租赁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应该说也带有一定的风险,自己应该非常明白。我记得我当年在北京租车的时候,对于什么时候租车,什么时候交还的时间限制,每个租赁公司都有严格的限制,我相信海口租赁公司也会有这样的制度。关键为什么是有这个制度还让骗子钻了空子?

  第一次租车,吴承哲就发现了租赁公司治理上的漏洞:只要有户口本,交上押金,不用担保,随便编个理由就可以把车租出来。于是吴承哲利用这些漏洞,开始了他疯狂的骗车计划:先是伪造户口本把车骗租出来,然后伪造车辆证件,将车划回到自己名下,随后吴承哲用低价将车典押或变卖。得来的钱,吴承哲一部分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交纳上一部车子的租金,一部分用来作为押金继续从车行骗车,其他的则用于挥霍。由于租车多,又能交得上租金,租赁公司对吴承哲的印象非常好。

  记者:他信誉怎样?

  租赁公司负责人::非常好。他非常热情,在这里我们没有感觉他就是一个骗子。

  随着吴承哲租车的增多,租赁公司对他这样的租车:“大户”,连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都不要了,只要复印件就行。这样,吴承哲连伪造假身份证、户口本的手续都省掉了。

  主持人:这些骗子究竟是如何骗到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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