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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金融诈骗花样翻新

发表日期:2010-05-1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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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导读】

  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关联企业骗贷案、票据欺诈案……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案例正文】

  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关联企业骗贷案、票据欺诈案……近两年审计署表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从单纯检查“财务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表示:“审计署成立以来,金融审计工作从只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开支,到以资产质量真实性为中心重点揭露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题目,再到关注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对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突出题目,走过了三个阶段。”1984年,审计署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视的通知》,拉开了金融审计的帷幕。查财务收支账的阶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之后,审计部分可对“中心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正当、效益”直接进行审计。2002年以后,金融审计又进一步将审计目标确定为“防范风险、促进治理、进步效益”,使金融审计工作进进了风险审计阶段。

  金融风险呈现诸多新苗头

  “近两年来,新形式的、具有苗头性的案件不断,反映为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开始暴露等突出题目,这应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分的警惕。”范鹏说。

  审计情况表明,当前贸易银行金融犯罪呈现出新发案件多、涉案职员层次高、涉案金额大、手段更为隐蔽的特点。究其原因,与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内部控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治理监视不力有很大关系,这需要引起监管机关和贸易银行的高度重视。

  当前也有一些金融机构职员以为,为了寻求银行效益,银行可以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钱收回来,不造成损失就行。“金融机构必须要合规经营,切实防止权力失控。”范鹏说:“违规虽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损失,但违规轻易让坏人钻空子。假如让其一次得逞,就带来重大损害。”

  早表露早主动早治疗

  范鹏表示:“目前,我们将带有苗头性的、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机构留意防范此类金融案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制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早表露,早主动,早治疗。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当有些风险大到难以避免的时候,就必须诚恳表露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于民的作用。几乎没有人质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经济案件中的查处难度较大。而目前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风险又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诡秘,这均对当前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务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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