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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法律题目的研究

发表日期:2009-08-0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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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用度,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而发布和传播自己所倾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贸易广告。它是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崛起的一种新的广告媒介形式,是继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介之后新兴的一种新的广告媒介,故有第五媒介之称。

  一、网络广告的特征

  传统广告的宣传一般都有固定的广告内容、精确的时间安排等,而网络广告由于建立在第五媒体之上,含有更多的技术成分,这使得其与传统广告有着很大的特点和上风:

  1、网络广告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具有灵活性和实时性。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其所面对的客户对象是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将近两亿的网络用户,而且这个客户群正以每月约10%的速度在增长。网络广告可以跨越地域和时空,在瞬息之间传遍世界各地。

  2、网络广告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检索性。网络广告可以将文字、声音和画面完整地结合在一起,供用户主动检索、重复观看。而与相比,电视广告却是让观众被动地接受广告的内容:不想收看广告的人必须无奈接受之;而打算收看某广告的人则必须留意播出时间,防止错过播放时段。同时,互联网也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检索工具,使广告发布者及时了解广告被浏览的情况,获悉广告的效果。

  3、网络广告制作简单,用度低廉,具有较强的价格上风。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发布或刊登的广告往往以秒数和字数计费,其用度之高目共睹,在诸如中心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的黄金时段发布一则广告,其价格更是令人咋舌,使众企业看“标王”而兴叹。相比较而言,网络广告的制作及发布本钱则低得多,尽大多数企业都可以接受。而且,在专业网站上发布相关的广告,其针对的往往是特定的用户群,广告效率较高。

  4、网络广告具有交互性和纵深性。交互性是互联网媒体的最大上风,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的互动传播。通过链接,用户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即可从厂商的相关站点得到更多、更详尽的信息。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广告位直接填写并提交在线表单信息,厂商可以随时得到信息反馈,进一步缩小与用户的间隔。

  5、网络广告拥有最有活力的消费群体。互联网用户中,有70.54%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64%的家庭人均月收进超过千元,85.8%年龄在18—35岁之间,因此,网络广告的目标群体是目前社会上层次、收进、消费能力较高的群体,而这一群体的消费总额往往大于其他消费层次之和。

  二、当前网络广告存在的法律题目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广告治理的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固然少数省份如北京、浙江等已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网络广告治理办法,但尽大多数地区仍只能沿用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但面对网络广告带来的一系列新鲜题目,《广告法》已显得力不从心。网络广告带来的难以解决的题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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