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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法律题目的研究(3)

发表日期:2009-08-0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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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状看,违法网络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诱饵广告。即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的数目、日期有显著限制而在广告中不予昭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其购买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据报道,美国为了对付此类网上欺诈活动,其联邦贸易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网站,将欺诈性网站链接、输进到其数据库中。

  (2)虚假广告。即广告主利用虚假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从而成为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潜伏客户。例如国内某网站曾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向希看小学捐赠某口服液的广告,即为子虚乌有的虚假广告。

  (3)滥用名人肖像的广告。名人的广告效应是显著的,而一些网站(尤其是中小型网站)一方面希看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或无力提供足够的资金,于是经常不经名人的同意,擅自对其肖像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成网页或Flash图片,以扩大自身的对外宣传。

  (4)违反行业规定的广告。不同行业对各自的广告要求也不同,例如药品和烟草的广告就有其特殊要求,假如网络经营者未能根据法律对特定行业的特殊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则很可能构成违法广告。

  4、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严格意义上说,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不体现在广告的内容、形式及其制作和发布上,而是表现在利用数字技术的新形式上。这些形式主要有:使用加框的超链接技术,即以分割视窗的方式将他人网站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当浏览者点击链接时,他人网站的内容就会出现在该网页的某一区域内,而该网页的广告则始终呈现在浏览者眼前,这样,该网站的广告即可借助其他网站的内容被宣传;抄袭他人网站的内容;利用关键字技术,即投机者采取一定的技术,使浏览者在搜索关键字所属网站时,该投机者自己的网页也同时打开。

  目前的法律主要侧重于对传统贸易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而对于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鲜有规定,而这又恰正是亟需解决的一些题目。

  5、广告骚扰题目。

  互联网上的广告骚扰,主要是利用滥发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的。随着电子邮件的频繁传递,网络上的垃圾广告邮件也正混迹其中,并日益增加。对于匿名邮件,收件人无法判定其来源,因而也就无从选择是否拆阅,只有对所有电子邮件逐一打开才能有所取舍,这就使用户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浪费在了垃圾信息的处理上。同时,电子邮箱的容量是有限且宝贵的,一旦被展天盖地的网络广告所塞满,势必影响对其他重要邮件的接受,从而给用户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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