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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铸造律师诚信形象

发表日期:2010-05-1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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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律师的职责,诚信是律师的宝贵财富。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其中尤以通过贿赂法官来达到胜诉目的的现象最为恶劣。2002年以来,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查办了23名涉嫌向法官行贿的律师,涉及18家律师事务所。这些涉案律师,有的直接行贿法官,试图影响法官的执法活动;有的通过给予高额回扣的方式来寻找案源;有的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为法官受贿和当事人行贿牵线搭桥……尽管涉案律师仅为个别,但“害群之马”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造成律师诚信缺失的因素有哪些呢?

  首先,当事人对律师的过分依附关系是律师失信的直接因素。目前,我国的法治进程尚处于低级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进步,但法律常识还知之甚少,这就造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弱势与强势的关系。律师拥有资源和信息的上风及对法律知识的占有,对执法机构和执法职员的熟知,而当事人对其所要面对的法律困境或是一无所知或是知之甚少,因而对律师的依靠程度相当之高,当事人无法也无力行使委托人对受托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监视控制权。这就势必导致一些律师敢于无视当事人的权利、怠于行使受托人的义务甚至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其次,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尽完善是导致律师失信的重要因素。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当是律师不仅仅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的***,实现公平正义,而且应当监视法官正当行使权力,正确适用法律。具体而言,法官拥有审判权,即对争讼的终极裁决权,而这一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而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规定不够正确,其将律师的性质定义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职员”,仅仅把律师看作是社会执业职员或自由职业者,从而使得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偏低,执业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难以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律师往往成为法官的附属品和法律制度的点缀品。法官的裁量权过于膨胀,缺乏来自于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约束和监视。律师职业在我国的定位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一脉相承,在我国法律传统中,当事人相对于法庭、监狱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因而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自然也被纳进弱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不得不依靠各种手段攀附法官,贿赂法官、律师失信也就应运而生。

  第三,部分律师个人主观上乐于攀附关系是导致失信行贿的重要因素。少数律师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进步和维护,惟利是图,甚至不惜知法犯法,以金钱物质相利用、以美色相交易、与权势人物相勾结、串通制造枉法裁判。这部分律师的失信行为完全是由于其自身职业道德缺失、惟利是图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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