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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案例分析:企业采购案例分析(5)

发表日期:2009-10-14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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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本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完全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且在合同在增加了与市场规律和贸易惯例相符合的条款,充分体现其规范性,同时针对本次采购的特点,规定了一些特殊条款,以保证救灾物资采购和履约的顺利进行。

  验收

  本项目产品验收方法采用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和验收标准,使用仪器进行检测,采用了首件产品检验封存等较科学的验收方法。

  点评:过往产品验收多数是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因素较大,缺乏科学依据,轻易引起意见分歧。本次检验采用公道的验收方法,以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为依据,用仪器进行检测,量化分析,进步了检验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采购治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分负责政府采购的治理和监视工作,通过治理和监视,使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然、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落到实处。财政部分对政府采购的监视包括内部监视及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视。内部监视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要求将政府采购的治理机关和采购机关分离,治理机关不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贸易活动。这一要求与《合同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即采购机关和供给商属于同等主体,治理机关为监视主体活动的“裁判”。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视,不是全过程参与,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捉住重点环节,把握采购活动的动态和进展。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治理机关监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及方式有: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程序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备案。”

  招标通行的发布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采用公然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开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视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治理机关等有关部分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全部废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的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责备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备案。”

  中标人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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