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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案例分析:企业采购案例分析(6)

发表日期:2009-10-14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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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情况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治理机关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投标文件保存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款规定:“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合同监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供给商违约、合同验收、付款以及合同履行后的监视治理都作出了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备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治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作。”第九条规定:“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要向供给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治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查。……”

  关于投诉。《暂行办法》第七条(十)规定:“处理中心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以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分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对采购活动进行监视时,通常是实行备案制,而在国际上如世界银行一般是采取审批制。我国实行备案制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政府采购采购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采购治理机关都缺乏审批的经验。一旦条件成熟,我国很可能民要实行审批制。

  按上述有关规定来衡量,在这次救灾帐篷采购活动中,在政府采购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最突出的题目有:

  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治理“越位”

  表现就是政府采购机关为招标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这一机构确实在加强监视、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机构的成立并非现行有关政府采购规章的要求,按现行规定,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及相关采购主体各自的职责是非常明确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视主要是抓主要环节,通过备案制或审核制来把握采购活动的动态和进程,并通过处理投诉来裁决采购争端,保护供给商的正当权益。

  拨款方式没有突破

  在该项采购中,合同条款规定,货款由用户支付。这种拨款方式固然符合现行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治理体系和国库制度的要求,但弱化了货款直接支付在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力度。根据《暂行办法》及《合同监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治理机关依据采购机关提交的有关申请拨款的文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尚未建立以前,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总会计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货款由财政部分直接支付给供给商;二是在没有设立政府采购资金户的地区,财政部分可按现行拨款方式根据合同金额划拨资金,最后由用户向供给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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