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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定海神针”?

发表日期:2010-05-0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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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出台,这两个试行办法,被看做是股权激励实施的细则,“标志着股权激励在国内资本市场终于修成正果,它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改善公司治理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亚商企业咨询副总裁汪洪涛这样解读。

  股权激励呼之欲出

  据上海荣正统计,出台将近一年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治理办法(试行)》,仅在18家沪深上市公司导进,而这一数字仅是沪、深两市1000余家上市公司中的极少部分,更多上市公司在股改中通过承诺或***的方式提出有关股权激励的方案。

  较之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的速度要慢得多。前者关注的是解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一致的题目,后者则是解决现代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后外部股东与内部经营者的利益一致题目。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股价成为共同的利益纽带。

  而与公司的参与度不高相比,获得治理部分批准的方案也为数未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调查,沪市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没有对董事会成员和高级治理职员采用基于股权的长期激励机制。

  这一切,被以为是明确规范缺失造成的,12月7日颁布的两个细则,被以为是股改之后的又一大制度变革的引火线。

  一直希看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终于有了行动的理由。在日前举行的“中证·亚商中国上市公司发展力”高峰论坛上,东方明珠总经理孙文秋表示,这是上市公司高管价值回回的契机,“过往我们的价值是被忽略的。”

  对于上市公司的积极心态,同样在这个会上,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建议,公司以及企业高管要以温顺、宽容的心态来理解股权激励及相关政策,不可激进。

  股权激励并不易

  《试行办法(境内)》明确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首要条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等等。

  满足这些规定的上市公司比例很少,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先改变现有的董事会构成,才能进进股权激励阶段,汪洪涛分析说。

  股权激励的授予比例、价格等细节题目也在此次发布的两个试行办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如何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公正公道地衡量高管的价值,国有上市公司仍然存有迷惑。

  “激励治理与业绩治理严重不对等。”汪洪涛表示,这也是一些公司的疑虑。孙文秋提出的疑问也代表了这些公司的困惑:“假如业绩增长主要来自国有股东的资产注进,那么该如何确定高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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